西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普法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创新网络普法方式,运用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普法的实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