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普法责任第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网络、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家庭、进军营。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组建本单位普法志愿队伍,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