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宪法、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指定人员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挥驻村工作队队员、第一书记、乡村振兴专干、便民警务站民警、网格长、双联户长、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和农牧民宣讲员等基层力量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