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决议决定等,研究起草本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汇总审查本级普法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督促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中期检查和终期总结验收工作;

(四)推动依法治理,开展法治示范创建活动;

(五)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等工作;

(七)示范带动法治宣传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及理论研究,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八)其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发挥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为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