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设备和违法生产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