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塑料购物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进入生产经营场所、产品存放地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四)对生产、销售和提供的塑料购物袋进行抽样检查;(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