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所、产品存放地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四)对生产、销售和提供的塑料购物袋进行抽样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