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商品销售场所的经营者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商品销售场所,由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

(二)场内外租超市、柜台;

(三)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