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管理部门开展宣传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文明养犬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