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承担划定养犬管理区域、办理养犬登记、捕捉流浪犬只、组织开展巡查、查处违法养犬等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并将该项目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犬只收容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用犬只狂犬病的免疫监测,发放犬只免疫证,并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只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