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养犬管理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