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养犬人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