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犬人未为犬只束犬链(绳)并牵领、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