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犬只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