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