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