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