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犬区饲养、繁殖、经营犬只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