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与经营第三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可以到犬只收容场所认养犬只。认养的犬只应当在犬只收容场所集中饲养。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