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与经营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