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与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犬只收容场所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能够确定养犬人的,应当通知养犬人在十五日内认领。养犬人领回犬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犬只在收容场所发生的饲养等费用。养犬人逾期不认领或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