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与经营第三十条有效犬只收容场所应当收容走失犬、无主犬、没收犬、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