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与经营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犬只收容场所,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犬只收容场所。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