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第二十七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并垫付医疗费用。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