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和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的除外: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养犬区;(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其经营管理场所,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