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第二十四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住宅共用区域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影响公共卫生环境;虐待、遗弃犬只;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