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

携带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在本市重点管理区连续停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