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住宅共用区域饲养犬只;

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影响公共卫生环境;

虐待、遗弃犬只;

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