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养犬人住址变更的;

饲养的犬只赠与他人的;

放弃饲养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场所的;

饲养的犬只丢失、死亡的。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