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在收到养犬申请后,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妥善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