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携犬到公安机关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明;

养犬人身份证明;

养犬人住所证明。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申请办理饲养导盲犬等扶助犬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