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个人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合法身份证明;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固定住所;

(四)饲养区域、饲养犬只的品种符合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