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与登记第十七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类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