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与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至农业农村部门设置或者委托的免疫点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已取得犬类免疫证明的,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鼓励养犬人为犬只按期服用预防寄生虫类药物。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