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只。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