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与登记第十五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只。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