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