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