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