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