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