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