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