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