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