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