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