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