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