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储备急救用血,保障急救用血需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阶段性临床用血紧缺时的采供血应急机制。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血液库存预警时,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应急献血。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