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建立献血关爱和救助机制,对献血者予以关爱,对因无过错用血受感染人员予以救助,所需经费从献血工作经费中支出。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