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献血宣传。

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范围,指导学校开展献血宣传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学生献血或者参加献血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德育学分考核加分。

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科学知识。

车站、机场、码头、轨道交通、广场、景区、公园、商场、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开展献血公益宣传。

每年六月为全市无偿献血宣传月。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