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目标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推进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